
- 第 393/2026/NĐ-CP 号法令 2026 年 12 月 5 日起生效,替代第 219/2025 号法令; - 没有越南实体时,由越南合作商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作许可; - "履行合同"形式:中方派遣函请越方办理,附所签合同或协议; - "按合同提供服务"形式:员工须在中方企业工作满 24 个月并符合专家条件; - 专家一般为本科 + 2 年经验;1 年经验仅适用于世界前 500 名校科技类优秀本科; - 用人单位不得转租外籍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须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
核心答案: 中国公司在越南没有实体、员工要派到越南合作商或代工厂工作的,按越南第 393/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2 月 5 日起生效),通常由越南合作商作为用人单位,向工作地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工作许可。工作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履行合同",须提交中方派遣函(写明请越方单位办理许可)并附双方所签合同;二是"按合同提供服务",员工须在中方企业工作满 24 个月并符合专家条件。专家一般要求本科加 2 年相关经验,1 年经验只适用于世界前 500 名大学科技类优秀本科。法令禁止用人单位转租外籍劳动者。合同类型能否作为派遣依据、合作商的具体材料,须请越南律师按法令原文确认。
要点速览
越南第 393 号法令派驻相关规定速查(截至 2026 年 11 月 5 日)
能,但要有合法的工作形式和申请人。第 393 号法令第 2 条第 1 款列出了外籍劳动者的十几种工作形式,与"没有实体、派到合作商"直接相关的是两种: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使用外籍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包括越南的机构、组织、企业和承包商。中国公司在越南没有实体,自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所以通常由越南合作商来申请。

Knit 实务提示:常见的错误做法是让员工持商务签证入境,长期在合作商工厂做调试、管理或技术指导。工作时间一长、工作内容一明确,就不属于"商务考察",可能被认定为无证工作。

员工在多个省份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总部所在省审批(第 5 条第 1 款)。
更多入职前后的时间安排,可参考《越南外籍员工入职全流程:工作许可到税号倒排时间线》。
| 项目 | 履行合同(第 2 条第 1 款 c 项) | 按合同提供服务(第 2 条第 1 款 d 项) |
|---|---|---|
| 合同性质 | 外方与越方之间的经济、社会合同或协议 | 外方与越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
| 外方条件 | 法令未限定外方是否在越南有商业存在 | 外方在越南没有商业存在 |
| 员工条件 | 按岗位符合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人员条件 | 在外方企业工作至少 24 个月,并符合专家条件 |
| 关键材料 | 外方派遣函(请越方办理)+ 所签合同或协议 | 服务合同 + 24 个月任职证明 |
| 许可期限 | 按合同期限,最长 2 年 | 按服务合同期限,最长 2 年 |
简单说:"按合同提供服务"对员工的要求更高(24 个月 + 专家条件),技术人员一般走不了这条路径;派去做安装、调试、维修的技术人员,通常看能否按"履行合同"形式申请。
Knit 实务提示:两种形式在材料上的核心区别是派遣函。"履行合同"形式下,派遣函必须写明"请越方单位负责办理工作许可",这一句是越方作为申请人的依据,不要漏写。

第 393 号法令没有列出可用于"履行合同"形式的合同类型清单,也没有专门区分供货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务上建议按以下要点准备,并请越南律师确认:
设备供货合同(如向越南工厂出口设备、产线):
技术服务合同(如运维、工艺指导、质量管理):
Knit 实务提示: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员岗位三项,要与工作许可申请表、派遣函保持一致。三者对不上,是审批中被要求补正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第 393 号法令第 4 条第 3 款规定,专家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技术人员(第 4 条第 4 款):受过至少 1 年培训 + 2 年相关经验,或至少 3 年相关经验。
| 情形 | 第 219/2025 号法令(据解读) | 第 393/2026 号法令(2026-12-05 起) |
|---|---|---|
| 一般情形 | 本科 + 2 年经验 | 本科 + 2 年经验 |
| 金融、科技、数字化转型等领域 | 1 年经验 | 不再单列 |
| 世界前 500 名校科技类优秀本科 | 无此项 | 1 年经验 |
| 战略技术目录内专业本科 | 无此项 | 不设年限 |
| 无学历 | 5 年经验 | 5 年经验 |
所以,"重点行业放宽到 1 年"是第 219 号法令时期的规定,12 月 5 日后不再适用,派驻人员一般按"本科 + 2 年"准备。在战略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及其家属,属于第 8 条第 17 款的免办情形,另按免办确认程序办理。
Knit 实务提示:经验证明一般由原雇主出具,写明岗位、起止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办理领事认证和翻译(第 6 条)。24 个月任职证明和专家经验证明可以由中方公司一并出具,提前 1 至 2 个月准备。
第 393 号法令第 3 条第 5 款规定,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和技术人员来越短期工作,是指为一家或多家越南用人单位工作,每年累计不超过 90 天,按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计算。第 8 条第 13 款 a 项把短期工作列为不需要工作许可的情形,但同时写明:发生雇佣、使用劳动、支付工资关系的,须按劳动合同形式申请工作许可。
另外,第 8 条第 1 款援引《劳动法典》第 154 条的部分免办情形,其中包括入境不满 3 个月、处理影响生产经营且越南现有专家无法处理的复杂技术问题。
需要注意:
已持有许可的员工怎么延期,可参考《越南工作许可延期:12月5日前外籍员工存量自查清单》。

| 事项 | 怎么做 | 责任方 |
|---|---|---|
| 1. 确定工作形式 | 按合同性质和员工条件,选择履行合同或按合同提供服务 | 中方、越方,律师确认 |
| 2. 派遣函和合同 | 派遣函写明请越方办理许可;合同写明派员岗位、地点、期限 | 中方 |
| 3. 员工资质材料 | 学历、经验或 24 个月任职证明,办理领事认证和翻译 | 中方、员工 |
| 4. 个人材料 | 护照、照片、12 个月内健康证明、6 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 员工 |
| 5. 需求说明与申请 | 填写第 03 号表格,上岗前 10 个工作日至 60 天提交 | 越方合作商 |
| 6. 地点变更通知 | 员工稳定变更工作地点的,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主管部门 | 越方合作商 |
| 7. 定期报告 | 每年 6 月 5 日、12 月 5 日前报告外籍员工使用情况 | 越方合作商 |
| 8. 收回许可 | 许可失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回并交回主管部门 | 越方合作商 |
越方合作商作为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 37 条第 6 款 e 项)。建议在双方合同中约定:越方负责办理许可和后续报告;中方负责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关费用;员工离开、合同提前终止时,中方及时通知越方收回许可。
Knit 实务提示:第 37 条第 6 款 b 项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转租外籍劳动者"。越方合作商以自己名义办的许可,员工只能在该合作商的工作地点、按许可内容工作,不能再派到合作商的关联工厂或客户那里。
| 误区 | 规定 |
|---|---|
| 没有越南公司就办不了工作许可 | 可由越南合作商作为用人单位,按履行合同等形式申请 |
| 持商务签证去工厂调试几个月没问题 | 短期免办以每年累计 90 天为限,越方雇佣发薪的仍须办许可 |
| 重点行业专家只要 1 年经验 | 12 月 5 日起一般为本科 + 2 年;1 年仅适用于世界前 500 名校科技类优秀本科 |
| 任何员工都能走"按合同提供服务" | 须在中方企业工作满 24 个月并符合专家条件 |
| 许可期限可以比合同长 | 许可按合同期限签发,最长 2 年 |
| 员工可以在合作商的几家工厂之间调配 | 工作地点变更须提前通知;不得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
| 情况 | 建议方式 | 工作许可要点 |
|---|---|---|
| 短期去合作商工厂调试,全年不超过 90 天 | 短期工作,由中方发薪 | 按短期免办,留存每次出入境和工作记录 |
| 长期驻厂做安装、技术服务 | 越方合作商按履行合同或提供服务形式申请 | 派遣函 + 合同;员工符合专家或技术人员条件 |
| 需要在越南招聘当地员工配合项目 | 名义雇主(EOR) | 由 EOR 雇佣越南籍员工;外籍员工派往第三方工厂须律师确认是否涉及转租 |
| 长期在越南经营、人员较多 | 设立越南公司 | 由自己的公司申请许可,可用企业内部调动形式 |
需要在越南雇佣当地员工、暂不设公司的企业,可以通过万领钧 Knit 的名义雇主(EOR)服务办理。
没有越南实体,员工也能合法派到合作商工厂,关键是由越南合作商作为申请人,并选对工作形式。建议:
第 393 号法令的整体变化,可参考《越南工作许可新规:第393/2026号法令12月5日起生效》。
万领钧 Knit People 2015 年成立于加拿大,起步于全球薪酬(Payroll)业务,在加拿大、中国、菲律宾、欧洲设有 4 大运营中心,持有政府认证的 MSB 牌照。核心业务包括名义雇主(EOR)、专业雇主(PEO)、全球薪酬(Payroll)和名义承包商(COR),并提供全球猎头、主体注册、税务合规、福利管理、工作签证等服务。Knit 采用"华语服务 + 区域运营中心 + 地区专家"的服务模式,业务覆盖 172 个国家和地区,已服务 4,000 多家企业、12,000 多名员工,每年处理薪资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
能。按第 393/2026 号法令,可由越南合作商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作许可,常见形式是"履行合同",提交中方派遣函(写明请越方办理许可)并附双方所签合同;也可按"按合同提供服务"形式申请。
越南合作商。用人单位在员工上岗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最早不超过 60 天,向工作地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主管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审批。
"按合同提供服务"要求中方企业在越南没有商业存在,员工在中方企业工作满 24 个月并符合专家条件,提交服务合同和任职证明;"履行合同"提交派遣函和所签合同,员工按岗位符合管理、专家或技术人员条件即可。
一般为本科加至少 2 年相关经验。世界前 500 名大学科技类专业优秀以上本科的,至少 1 年;战略技术目录内专业本科不设年限;无学历的须至少 5 年经验。
管理人员、专家、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短期工作可不办许可,但越方雇佣并支付工资的,须按劳动合同形式申请。预计全年超过 90 天的,应按工作许可办理。
员工稳定变更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须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主管部门。法令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转租外籍劳动者,员工不能被派到合作商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使用。
更新记录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越南政府公开法规和专业机构公开解读整理,仅供商业决策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工作形式的选择、合同能否作为派遣依据、合作商的具体材料和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请咨询越南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