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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哥斯达黎加《劳动法》规定,哥斯达黎加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每天正常工作时长为8 - 10小时,每周的标准工作天数为6天。15岁以上18岁以下人员的每日工作时间限制为6小时(每周36小时)。禁止雇主雇佣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在哥斯达黎加,夜间工作是指在晚上19:00至5:00之间的工作。在雇员进行夜班工作时,每天工作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混合班指的是包含日班和夜班时间段的工作班次。在雇员进行混合班工作时,每天工作时长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2小时。在非危险或非不健康的工作中,每天可工作8小时,每周可工作48小时。如果混合班中夜班时间超过3小时30分钟,则该混合班将被视为夜班,并适用于夜班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未成年人的混合工作日不得超过晚上 10:00。禁止未成年人在晚上19点到早上7点之间工作。
超过各班次法定工作时长的有效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并支付额外的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0%,即多支付50%;周日或节假日加班时,无论是强制支付工资还是非强制支付工资的节假日,都应支付正常工资的300%,即多支付200%。除此之外,夜班6小时的工作应按日班8小时的工资标准支付。禁止未成年工人加班。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对于周薪制企业,如果员工在强制支付工资的节假日上班,雇主需支付给员工正常工资的300%,即多支付200%;对于非强制支付工资的节假日上班时,雇主需按正常工资的150%支付,即多支付50%。
加班时长有一定限制。普通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合计不得超过每天12小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即一天加班时间不可超过4小时;对于管理岗位、间歇性或不连续的任务,以及因工作性质无法按常规时间执行的工作(如代理人或佣金制工作),不受最大工作时长限制的约束。然而,任何人在非特殊情况下均不得被强迫每日工作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本人同意。
雇佣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员工在其中签署一项私人协议,承诺在雇主的指挥下履行特定职能,雇主则承诺为员工提供相应的报酬。这份文件中会明确规定双方的工作条件、权利、规范以及各自的劳动义务。
当以下三个要素存在时,雇佣合同在哥斯达黎加劳动法的框架内成立:
在哥斯达黎加,雇佣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对于定期合同,其固定的期限总共不得超过12个月(包括续签)。如果需要特殊技术准备,则可延长至五年。如果在12个月后进行续签,该员工将自动转为 “无限期合同”,并可享有所有劳动合同终止权利(解雇费和事先通知)。
在哥斯达黎加,雇佣合同仅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以口头形式进行:
在其他情况下,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雇主在合同订立、修改或更新后的15天内,直接或通过劳动当局或相关政策部门送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办公室。
根据哥斯达黎加《劳动法》,书面雇佣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在哥斯达黎加,虽无明确法律规定试用期,但依据对先例的解读,试用期由3个月劳动时间构成,且仅限3个月,禁止延长或缩短。此期间,雇主或员工任何一方均可在无事先通知且无处罚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关系。鉴于现有先例将其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故雇佣合同中无需包含试用期相关信息,不过建议在雇佣过程中对此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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