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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年假转移机制以《联邦假期法》为核心,强制要求未使用年假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休完(特殊情形可延至15个月),且禁止以任何形式放弃假期权利。企业需主动履行提醒与管理义务,否则将面临年假过期作废引发的劳动诉讼及高额补偿风险,而雇佣关系终止时所有未休年假必须按日薪标准进行现金结算。
在德国,作为欧洲经济强国,企业雇佣本地员工时,年假管理是人力资源合规的核心环节。尤其对于出海企业而言,员工年假的转移问题常常引发疑问:未使用的年假是否能带到下一年?在雇佣关系变更或终止时如何处理?根据德国《联邦假期法》,年假具有不可放弃性,但允许有限转移。这不仅关乎员工权益保障,也影响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控制。本文以德国年假转移为焦点,结合最新政策解读和科普,帮助出海企业在德国实现高效、合规的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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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关注德国的投资与招聘事项,可参考:德国雇佣指南。
德国年假转移是指员工未使用的法定年假,从当前年份携带至下一年份的使用机制。根据《联邦假期法》,员工每年享有最低24个工作日(基于每周6天工作制)的带薪年假,旨在保障休息权和健康。转移通常发生在员工因业务繁忙、个人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及时休假时。
德国的年假制度源于《联邦假期法》,强调“不可放弃性”,即员工不能自愿放弃年假以换取补偿,除非雇佣终止。该法适用于所有雇主,包括外企和EOR服务商。年假计算基于工龄:新员工首年按比例累积,全职员工最低24天(约4周),青少年或残疾人可获更多。集体协议或公司内部协议可提供额外假期,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
《联邦假期法》第7条规定,未使用的年假可转移至下一年,但必须在下一年的前三个月(即3月31日前)内使用,否则自动过期。该条款旨在平衡员工休息权与企业运营需求。

特殊情况例外:如果因“紧急业务原因”或“个人原因”(persönliche Gründe,如疾病),年假可进一步转移至下一年的前15个月内,但需雇主证明并记录。
此外,《联邦假期法》第13条强调年假不可放弃。即使员工同意,也不能通过协议取消年假权利,以防止剥削。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受《欧盟工作时间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 2003/88/EC)约束,该指令要求最低4周带薪年假,并禁止放弃。德国联邦劳动法院(BAG)在多项判例中强化了这一原则,例如2018年C-684/16裁决:年假不能因员工疏忽而过期,雇主有义务提醒员工休假。

根据德国《联邦假期法》,在雇佣终止时,未用年假必须以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每日年假价值=年薪/(工作日数×剩余假期天数)。例如,一名年薪6万欧元的员工,剩余10天年假,补偿约等于(60,000/220)×10≈2,727欧元。这确保员工权益不受雇佣变更影响。

例如,在EOR服务场景下,员工从原雇主转移至新公司,年假可通过三方协议延续,确保无缝对接。
BAG判例显示,雇主若未履行提醒义务,可能需额外支付过期年假补偿。
德国年假转移政策体现了员工保护与企业灵活性的平衡,《联邦假期法》提供了明确框架,出海企业需严格遵守以避免风险。无论是内部调整还是EOR雇佣,未用年假的合理转移不仅保障员工福祉,还提升企业合规形象。
对于雇主来说,完善的年假管理系统是关键;对于员工来说,了解自身权利并主动规划至关重要。通过科学的假期安排,中国企业在德国的运营能更高效、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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