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劳动法》(Loi N° 2003-044 du 28 juillet 2004 Portant Code du Travail)的主要宗旨是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的修订版特别强调了劳动卫生、安全、环境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劳动合同一旦正式签订即受法律约束,内容包括职能、职业类别、基本工资指数及生效日期。雇主需明确,雇员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定期合同不得超过2年。超过6个月未签订定期合同的雇员自动成为无限期正式员工。劳动合同需经劳动监察部门批准。
定期劳动合同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不定期合同可单方面终止,但需预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具备合法解雇理由。如有异议,通常由劳动监察部门审理、调解,直至劳动法庭裁决。
集体裁员时,雇主须与企业内“劳资委员会”磋商或向职工代表通报,磋商结果需呈报劳动监察部门审批。
《劳动法》赋予雇主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尤其是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雇主应与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规章制度,包括工时、薪酬、纪律、奖惩条例等。
企业员工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员工人数超过50人的企业必须成立企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超过11人的企业员工需选举职工代表,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雇主有责任为雇员缴纳社会福利保险费。
马达加斯加《劳动法》对外国人就业无特别规定,强调所有劳动者无论来源、肤色、国别、年龄、政治观点、所属工会,一律同工同酬。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主管机构是经济发展局(EDBM)。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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