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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动领域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由《劳动基准法》和劳动部相关规定来规范,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解释。台湾劳动基准法涵盖了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休假、补偿、退休和法定福利等说明,旨在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促进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公平关系。
《劳动基准法》规定,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雇主可以在经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将正常工作时数在特定周期内分配,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能超过48小时。
此外,雇主需保存劳工的出勤记录5年,并且在员工请求时提供副本。对于需要照顾家庭成员的员工,雇主可以弹性调整工作时间。
《劳动基准法》规定,雇员每月最多加班46小时。同时,每周休息2天,其中一天是例假日不可加班,另一天是休息日;员工如果在休息日加班可以选择加班费或换补休。
雇主征得劳工同意得延长工作时间,其连同正常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但如遇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有例外规定。另,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工作时间得采3个月总量管控,但1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每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
加班是指雇员超过雇佣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额外工作,加班时间可以通过金钱或休息时间获得补偿。雇主必须按以下方式支付加班费:
平常工作日:
休息日加班:
在台湾,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通常,在台湾签署书面合同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大多数企业都强烈推荐使用书面合同。这需要遵守《劳动基准法》的规定。经双方同意,雇佣合同可以用中文、英文或其他任何语言表达。如有任何争议,将需要中文翻译。劳动合同包含内容如下:
劳工名卡的保管期限应调整为离职后的5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内容可能因特定行业、工作性质或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此外,雇佣合同的编写和遵守对雇主和雇员都至关重要,可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合法性,因此雇主要确保合同符合台湾劳动法的要求。
台湾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或具体要求,试用期的设置由雇主与雇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一般而言,试用期通常为1 - 3个月,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至6个月,但须符合劳动契约及公平原则。如果涉及劳动纠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试用期是否合法。
试用期期间,劳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和待遇,不得因为处于试用期而降低劳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试用期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继续正式雇佣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雇主决定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工,通知期限为试用期期间的工作日数。
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利终止试用期,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金。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对方终止试用期。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设立应符合合理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试用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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