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税收体系和制度
坦桑尼亚实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两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的收入来自市议会和区议会等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对发展、财产、服务、农产品和牲畜以及商业营业执照等征收的税费。坦桑尼亚税收制度以属地管理为主,兼有属人管理,例如对常住居民的全球范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常住居民仅就其在坦桑尼亚境内取得的收入征税。
坦桑尼亚税收由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组成。直接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由收入所得税部门管理;间接税收包括增值税、印花税等,由海关和消费税收部门及增值税收部门管理。坦桑尼亚税务局(TRA)负责统一征收。
企业按会计年度报税,企业所得税报税时间在会计年度初,个人所得税在下个月20日前缴纳。增值税报税时间为每月下旬。
坦桑尼亚主要税赋和税率
- 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为30%,特定条件下有不同税率
-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9%、20%、25%、30%四档,起征点为月收入270,000先令
- 小型业主所得税:根据年营业额和记录保存情况,采用不同计征方式
- 资本收益税:常住居民出售单个资产按10%,非常住居民按20%,公司资产出售按30%
- 实物优惠税:住房和汽车的征税根据市场租金和使用年限确定
- 个人技能和发展培训税:根据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
- 预扣税:非常住居民的预扣税额视为最终税收,税源共19类,分别采取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两种不同计征方法
- 增值税:提供应税商品和服务或进口应税商品和服务按18%的税率征收
- 印花税:针对财产转让行为按其获利的1%征收
- 进口税:根据CIF进口价格征收,关税税率分别为0%、10%、25%三种
- 消费税:从量或从价征收,税率分为不同级别
- 其他税赋:包括燃料税、机场服务税、港口服务税、机动车注册税和过户税等
坦桑尼亚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坦桑尼亚自2002年起启动出口加工区建设,出台《出口加工区法案》,设立出口加工区管理局(EPZA),负责产业园的建设和落实,向企业提供鼓励政策。
- 产业园法规:产业园分为政府设立和企业设立后申请政府认可两种形式,有出口型经济开发区、特殊经济区和城镇型经济开发区三个发展方向。
- 优惠政策:包括财政优惠、非财政优惠以及程序优惠等政策,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快速便捷服务、特殊经济区和出口加工区执照颁发等。
主要工业园区介绍
- 本杰明·威廉·姆卡帕工业园:位于达累斯萨拉姆,总面积65英亩,已有14家企业入驻。
- 姆特瓦拉特殊经济区:位于南部姆特瓦拉省,规划面积2650公顷,拟建成综合经济特区。
- 基戈马特殊经济区:位于西部地区,规划面积3000公顷,寻求以公私合营方式开发。
- 卡马尔工业园:由卡马尔集团投资,位于巴加莫约市,提供企业用地租赁及物业服务。
- 姆库兰嘎出口加工区(全球工业园):位于达累斯萨拉姆市以北,正在建设基础设施。
- 基松果(Kisongo)出口加工区:位于北部阿鲁沙省,现有2家企业运营,提供土地租赁和物业管理服务。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