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为柬埔寨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利润税应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或国外的收入,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一般税率为20%,自然资源和油气资源类税率为30%。
最低税是与利润税不同的独立税种,采用实际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纳最低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1%。
预扣税涉及居民纳税人支付的现金或实物,以及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利息、专利费等,税率有15%、10%、6%和4%。
工资税是对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资按月征收的赋税,由雇主根据分段累进税率表预扣。
增值税按照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的10%税率征收。
其他税种包括特种税、航空机票税、电信税、饮料烟草税、财产转移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房屋土地租赁税等。
2005年12月,《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148号次法令》颁布,特别经济区体制在柬埔寨开始施行。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的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是负责特别经济区开发、管理和监督的一站式服务机构。
经济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利润税免税期、进口税免征、增值税免征等优惠政策。
截至2022年底,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注册并获批准正式运营的经济特区共25个,主要分布在国公、西哈努克、柴桢等省市。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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