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劳工法》于1975年公布,后由2008年8月议会通过的《就业权利法》取代,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主要法律。该法律对劳工关系的产生、内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工作合同分为定期和无限期两种,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合同种类。外籍工人的雇佣合同属于定期合同范畴。
一般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欲在期满前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雇主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除非员工有重大过失,否则须依法支付遣散费。
工作合同中,薪金计算方式包括计时制、计件制和混合制。政府实施《增薪法》,根据行业和工作年限确定每年加薪金额。
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45小时。雇员工作满一年后,根据行业和工作天数,可享受带薪休假和病假。年末,雇主须发放雇员全年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作为年终奖金。
雇主须为雇员向社会保障部缴纳社保费,包括国民退休基金(NPF)和国民储蓄基金(NSF)。在毛里求斯工作的外国人从第三年起须缴纳上述社保基金。
根据《毛里求斯就业权利法》和《毛里求斯非公民就业限制法》,雇用外籍劳务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并办理工作准证。
政府对外国投资者、专家或个体经营者实施就业许可制度。居住许可证分为投资证、职业证和个体经营证。政府放宽对外籍劳工的限制,特别是建筑业、家具制作业、农业加工业、酒店餐饮业等。
劳动、人力资源发展和培训部下设劳动和劳资关系司及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纠纷的具体处理。
毛里求斯对外籍劳务需求较大,外籍劳工需向劳动部等部门申请工作许可。政府和当地居民对外籍劳工持友好态度,但市场规模有限,竞争激烈,存在黑中介事件风险。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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