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实行属地税法和属人税法相结合的征税制度,与多数西方国家的税收原则相似。然而,由于20世纪80年代的高通胀,以色列采取了广泛的联系制度,计算各项税务时通常与消费者物价指数挂钩。
以色列的主要税种包括:
地方政府和各行业也有各自的征税和收费,每种税都有特殊情况下的减免政策。
以色列的税务管理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以色列主要通过网络申报纳税,纳税年度截止至12月31日,年度纳税申报期截止到次年的4月30日。
2018年,以色列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3%,个人所得税率实行10%-48%的累进税率。
2018年,以色列的增值税率为17%,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
出售企业资产、不动产、公司证券以及以色列居民在境外拥有的资产所得收入,应缴纳资本所得税。
根据1963年的《土地税法》,购买、销售或转让土地和财产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
以色列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最惠国关税税率平均为3.8%。
以色列居民纳税人是指纳税年度内“生活中心”在以色列的个人。
以色列已对外签订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了非居民来源于以色列境内的所得的免税或优惠税率。
以色列政府通过建立工业区实施产业布局,支持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发展工业。
以色列经济部负责工业区的建设与管理。
《投资促进法》规定了“优先级企业”、“特殊优先级企业”和“优先级科技企业”可适用的优惠税率。
本文内容引用自中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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